有關公(gong)積金借款人:
根據《陽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:“公積金貸款批準發放后,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(含)以上的,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可以依據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,或從住房公積金停繳次月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利率)計息,調整后不再恢復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”,經核實并公示,我中心決定對以下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[2018年6月1日之后簽訂借款合同、繳存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貸款發放后連續停繳超過6個月(含)且沒有在省內外其他城市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]按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及擔保合同》第四條第三款的約定執行調整貸款利率,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利率)計息。
附:《執行同(tong)期(qi)貸款(kuan)市場報價(jia)利率(LPR利率)的住(zhu)房(fang)公積金(jin)貸款(kuan)清單》
陽江市住(zhu)房公積金管理中心
2024年3月13日